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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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23號
原   告 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小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天明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5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三、另依原告所提起訴狀,乃請求被告給付自98年5月1日起至10
  0年9月30日止積欠之管理費;惟被告係於100年11月2日方拍
  賣取得系爭房屋,則原告應提出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其前手所
  積欠上開管理費之法律依據,一份正本予本院,另繕本一份
  自行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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