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權人 黃秀卿

債務人洪婷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貳拾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復規定甚詳。析言之

,當事人間縱在110年7月20日前就利息有高於年息16%之利率約定,惟自該日起約定利息利率逾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

,故自110年7月20日起,債權人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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