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陳錦祿
陳 吳秀美
附民被告 陳融珏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陳錦祿
陳 吳秀美
附民被告 陳融珏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