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陳錦祿

吳秀美

附民被告 陳融珏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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