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27號聲請人 王英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美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王英意│板信商業銀│104年6月5日│172,280元│RC0000000│││││行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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