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33號原告 薛安庭 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27,423元,應
繳裁判費660,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0,32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