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0號原告 李宏業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被告 呂水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5月16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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