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34號聲請人 張益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 林秋雲華泰商業銀行│102年8月20日│3萬4,600元│AB0000000││││光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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