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 律師被告 游智文 被告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蒲少傑 上列被告因被告游智文102年度訴字第242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吳若萍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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