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4號上訴人 宋彥儒 被上訴人 李曉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430元(以上訴人敗訴金額為準,計算式:1,000,000-76,570=923,4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