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01號聲請人 黃忠義 相對人 黃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二項第一行關於「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