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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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地下室使用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告 盧傳家 訴訟代理人 盧鼎成 被告富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志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地下室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公共設施)二分之一即147.29平方公尺予原告,而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總面積256.5平方公尺)最新課稅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17,7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6,971元【計算式:917,700元÷256.5㎡×
147.29㎡=526,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慧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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