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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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192號債權人華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景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方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是否持票號GB0000000、GB0000
000、UA0000000、UA0000000號之支票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並提出退票理由單。如未為提示,則請改以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例如:借款、貨款等)為請求,並請表明該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另如未約定利率,利率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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