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97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伊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耀文 間因本院104年度婚字第697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黃惠鈴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