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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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余賢才 被告 謝曹阿春
謝清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遷讓之房屋價值為準,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500元(參見卷附第14頁至第15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