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49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玉清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玉清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利率之依據及其計算方式,如有請求違約金,違約金之請求依據及其利率計算方式。㈡提出申請書、合約、帳單、債權讓與契約等相關文件時,請以螢光筆等方式標註,以利本院加速支付命令審核程序。㈢釋明文件應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後,另以補正書狀向本院提出。」債權人已於104年8月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