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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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家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7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終止收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乙○○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98年12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業於98年12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法官陳珍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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