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明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高詩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鄭崑發
黃水鎮 葉棟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000元,總清償金額為504,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4.59%,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
102司執消債更10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除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應視為同意外,其餘8名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於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擔任臨時雇員,其陳報每月薪
資加計加班費後約為22,800元,另有年終獎金29,000元,然無考績獎金,其中年終獎金部分,考量節慶之需而酌量保留
3分之1供債務人自由使用,而認列其此部分所得為19,333元(計算式:29000×2/3=19333,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又其每月勞保費及健保費共計2,358元,有其存摺影本、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勞工保險暨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以22,053元列計其每月收入〈計算式:22800+(19333÷12)-2358=2205
3〉。㈡債務人與其配偶名下均無不動產,現居住於債務人之長子林
○達(69年次)所有之房屋,雖無租金支出,惟債務人陳報其長子需負擔房屋貸款,故其補貼水、電及瓦斯費每月1,92
5元,較租屋節省,核屬必要。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之水、電、瓦斯費補貼後,餘13,12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13128),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之費用,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相近,而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7,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4.59%││5.債務總金額:3,454,651元。││6.清償總金額:504,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09,142│829│59,688│││股份有限公司││││├──┼────────┼─────┼─────┼────┤│2.│甲○(台灣)商業│434,209│880│63,36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銀行股份│827,169│1,676│120,672│││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92,433│1,200│86,400│││股份有限公司││││├──┼────────┼─────┼─────┼────┤│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46,804│298│21,456│││公司││││├──┼────────┼─────┼─────┼────┤│6.│元誠第一基金資產│12,013│24│1,728│││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6,801│34│2,448│││股份有限公司││││├──┼────────┼─────┼─────┼────┤│8.│玉山商業銀行股份│88,621│180│12,960│││有限公司││││├──┼────────┼─────┼─────┼────┤│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415,252│841│60,552│││公司││││├──┼────────┼─────┼─────┼────┤│10.│臺灣銀行股份有限│512,207│1,038│74,736│││公司││││├──┼────────┼─────┼─────┼────┤│總計││3,454,651│7,000│5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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