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9587號債權人樺笙企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均未屆期,且亦無請求期前清償之約定,尚不得據以請求,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促字第2958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01│94年12月21日│30,317元│95年5月1日│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1││├──┼───────┼─────────┼───────┼──────────┼────────┼──┤│002│94年12月21日│30,317元│95年6月1日│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2││├──┼───────┼─────────┼───────┼──────────┼────────┼──┤│003│94年12月21日│30,317元│95年7月1日│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3││├──┼───────┼─────────┼───────┼──────────┼────────┼──┤│004│94年12月21日│30,317元│95年8月1日│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4││├──┼───────┼─────────┼───────┼──────────┼────────┼──┤│005│94年12月21日│30,317元│95年9月1日│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5││├──┼───────┼─────────┼───────┼──────────┼────────┼──┤│006│94年12月21日│30,317元│95年10月1日│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6││├──┼───────┼─────────┼───────┼──────────┼────────┼──┤│007│94年12月21日│30,317元│95年11月1日│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7││└──┴───────┴─────────┴───────┴──────────┴────────┴──┘┌────────────────────────────────────────┐│本票附表二:95年度促字第2958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4年12月21日│30,317元│95年12月1日│CH722408││├──┼───────┼─────────┼───────┼────────┼──┤│002│94年12月21日│30,317元│96年1月1日│CH722409││├──┼───────┼─────────┼───────┼────────┼──┤│003│94年12月21日│30,317元│96年2月1日│CH722410││├──┼───────┼─────────┼───────┼────────┼──┤│004│94年12月21日│30,317元│96年3月1日│CH722411││├──┼───────┼─────────┼───────┼────────┼──┤│005│94年12月21日│30,317元│96年4月1日│CH72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