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41號原告 李佩珊 被告福圓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裁定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