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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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96號聲請人 林映希
林映旭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姜娜楓 被繼承人 林豐銘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號15樓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被繼承人林豐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號十五樓)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映希、林映旭及姜娜楓分別為被繼承人林豐銘之子女及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死亡,爰開具財產清單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2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現行之新法,不論繼承人有無陳報遺產清冊,皆享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法定繼承利益,與舊法繼承人須於法定期限內聲明限定繼承方生限定繼承效果不同,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清單、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108年度、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又聲請人雖表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定繼承權,惟核其聲請與前開條文之規定,其法律行為及法律效果應與陳報遺產規定相符合,爰依法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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