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53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87年1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週年利率
19.71%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98年3月22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27,508元及利息暨違約金6,299元(已延滯3個月含以上)。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逾期手續費│││├──────────┬──────┼──────────┬──────────────┤│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7,508元│98年3月22日起至│百分之19.71│98年3月22日起至│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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