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54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債務人甲○○分別於民國94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0元為限。按年息
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1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週年利率20%計付。及於94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3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共95期,月付金金額自第1期至倒數第2期,依借款額度之2%計算,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及相關費用,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56811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年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9,400元│95年8月8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27,411元│95年8月30日起至│百分之18.25│95年10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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