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九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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