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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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574號上訴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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