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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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644號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04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

法官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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