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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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644號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04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
法官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