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49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聲請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98號聲請人 戴登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監獄行刑法第11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