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0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05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490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490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