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03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0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03號聲請人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認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及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本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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