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61號原告丙○○
樓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 律師被告地王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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