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債權人 劉淑娟 債務人 陳玉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玉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民事陳報狀及民事陳報(二)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玉英發給支付命令,並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於105年11月9日陳報16紙履約憑證及判決檢索資料影本,惟上開16紙履約憑證加總之數額僅新臺幣(下同)280萬元,且僅有關於右上角編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履約憑證(合計20萬元)之立約人為債權人。經本院於105年11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5日內查明聲請金額是否應予更正,及如有受讓其他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則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到院,惟債權人僅於105年11月28日提出履約憑證16紙及提酒券影本暨提出記載各立約人之損害金額及對應之履約憑證(提酒券)資料之附表,並未敘明何以能行使其他人對債務人之債權之情事,是債權人於本件關於超過20萬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