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淑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淑容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11月1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845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債務人林淑容於103年4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11月1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5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14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債務人林淑容於99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
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11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永溪※105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淑容43117│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4,848元│00000000000│11月18日起│││├──┼────┼──────┼──────┼──────┼───────┤│2│新臺幣│林淑容46367│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0,598元│00000000000│11月18日起│││├──┼────┼──────┼──────┼──────┼───────┤│3│新臺幣│林淑容55200│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24,167元│00000000000│11月1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