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91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趙亮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107年3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46%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雙方立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一紙為憑。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款)。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1年3月5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1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三、債務人於107年5月間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5年,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93%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雙方立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一紙為憑。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1年3月17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四、上開二筆欠款,聲請人前已於111年2月15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未依約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釋明文件:借用貸款約定書總約定書帳務資料存證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191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437元趙亮博自民國111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05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001新臺幣98437元趙亮博自民國111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05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一二001新臺幣98437元趙亮博自民國112年0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002新臺幣130047元趙亮博自民國111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17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三002新臺幣130047元趙亮博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17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七六002新臺幣130047元趙亮博自民國112年0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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