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1145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   告  趙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間簽訂入會協議書(下
稱系爭協議),成為伊所營健康館之會員,依24個月繳納
型會籍,應按月於每月底繳納會費新臺幣(下同)1,988元
。詎被告自104年2月起至105年5月間未依約繳納會
費,積欠16期共計31,808元,迄未給付。為此,依系爭
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
808元及自10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入會協議書、會
員確認書及會員帳務明細資料等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附具答辯理由以供本院審酌,依上述
證據資料,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惟關於原告請求自10
4年2月28日起算遲延利息部分,經核,被告應繳之會
費,依約係按月於每月末日繳納,被告積欠之各期會費,自
應於各期逾期後即次月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原告始得請
求各期之遲延利息;據此,原告得請求之遲延利息,應如附
表所示,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即非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80
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適用小額程序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本金全部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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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新│週年利率│計息期間(民國)│
││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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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8元│5%│自10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2│1,988元│5%│自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3│1,988元│5%│自10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4│1,988元│5%│自10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5│1,988元│5%│自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6│1,988元│5%│自10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7│1,988元│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8│1,988元│5%│自10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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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88元│5%│自10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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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8元│5%│自10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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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88元│5%│自10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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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88元│5%│自10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3│1,988元│5%│自10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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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88元│5%│自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1,988元│5%│自10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6│1,988元│5%│自10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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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債權合計31,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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