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林逸民
張志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 律師
蔡浩適 律師被告 何阿達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系爭土地買賣之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