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 丁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憲源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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