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學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向債務人請求債權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