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 潘金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昌明 、 林善章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9,300元(計算式:9049.87×630×20410/4693
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
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黃昌明、林善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