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6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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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6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6653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林奕宏 債務人 柯嘉君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位於高雄市梓官區處所之動產、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設:臺北市南港區)之存款債權及聲請查詢勞保、保險資料,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惟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高雄市梓官區、臺北市南港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又勞保及保險部分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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