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江冠瑩 被告 陳開華
陳李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經地政機關測量後被告實際占用面積為98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97,200元(計算式:
98平方公尺×21,400元/平方公尺=2,097,200元),應徵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