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李金蝶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李金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貳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記載之證據部份增加「現場照片2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3罪名,有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金錢,為圖私利,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所為甚不足取,惟考量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又其僅為上游組頭調牌,賺取1支牌調牌費新台幣2元之價差,犯罪所得及情節尚屬輕微,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學歷僅國小畢業,又其夫 蔡文璋 現患有右側頰黏膜惡性腫瘤、其子 蔡明宏 則患有右舌部惡性腫瘤,此有診斷證明書2紙,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紙附卷為憑(見偵查卷第24至27頁),求職謀生不易,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並參酌檢察官之求處緩刑,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本院斟酌該犯行之不法程度、獲利,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以勵自新(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支付國庫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四、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2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4頁、第20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裁判可資參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凃庭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2580號被告蔡李金蝶
女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彰化縣花壇鄉○○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李金蝶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01年9月中旬起,至同年12月20日止,提供其位於彰化縣花壇鄉永春村○○路0段000號住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由賭客由1至49號隨意簽選號碼,而以俗稱「二星」、「三星」等之方式簽注,每簽選1組號碼,賭金為新臺幣(下同)80元,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之中獎號碼,如所簽之號碼均中獎,則由組頭分別依「二星」、「三星」等簽選方式,每支各賠付5,700元、57,000元之彩金。如未中獎者,所簽注之金額金即全歸蔡李金蝶所有。嗣於101年12月20日下午4時40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六合彩簽單2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李金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六合彩簽單2張扣案可資佐證,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李金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及同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其所犯上開3罪,係一行為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另請審酌被告除曾於88年間犯贓物罪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證,素行尚可,學歷僅國小畢業,求職謀生不易,犯後自白犯行,態度良好,頗有悔意,其夫蔡文璋現患有右側煩黏膜惡性腫瘤,其子蔡明宏則患有右舌部惡性腫瘤,分別有診斷證明書2紙,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紙附卷為憑,足認被告辯稱其係因背負相當之經濟壓力,始以擔任六合彩組頭等語,應值採信,而被告經此偵查程序,理應知所警愓,而無再犯之虞,故建請鈞院從輕量刑,並請宣告緩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檢察官蔡奇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黃瓊芬附錄法條:刑法第266條、第268條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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