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85,2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15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9年3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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