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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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改選遺囑執行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2號聲請人 施學光 上聲請人聲請改選被繼承人 黎柚柑 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改選由 郭漢壽 為被繼承人黎柚柑(女,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37年1月22日死亡)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黎柚柑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又按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民法第1211條、第1218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及第112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黎柚柑於民國37年1月22日死亡,生前立有遺囑,原指定由 施福龍 擔任遺囑執行人,惟施福龍已於67年12月18日死亡,遺囑中並未指定第二順位之遺囑執行人,亦無再委託他人指定,又被繼承人之表弟 黎榮富 下落不明,此外並無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或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可依民法第1131條所規定組成親屬會議之法定成員。又聲請人為受遺贈人 施萬松 之繼承人,爰聲請改由第三人郭漢壽擔任遺囑執行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提出遺囑影本、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日據時代戶籍登記資料、被繼承人之親屬系統表、受遺贈人施萬松之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真實,聲請人為受遺贈人之繼承人,就本案遺囑之執行為利害關係人,得為本件聲請。又,原遺囑執行人業已過世,遺囑並未指定由他人擔任或委託他人指定,被繼承人除黎榮富外,亦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且子女均過世,實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等情,亦有上開資料可證,本院審酌原遺囑執行人之死亡確屬重大事由,及第三人郭漢壽到院陳稱:我同意擔任。我是大專畢業,從事外銷貿易工作等語(詳本院100年12月12日非訟事件筆錄),聲請人、受遺贈人之繼承人亦均同意改選由郭漢壽擔任系爭遺囑執行人等情,認第三人郭漢壽適宜擔任本案遺囑執行人,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