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拍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拍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拍字第七七0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伍尼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中華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伍尼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玖億玖仟玖佰壹拾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伍尼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叁億肆仟伍佰萬元、壹億叁仟萬元、壹億陸仟叁佰貳拾萬元、伍仟伍佰萬元、貳億柒仟陸佰伍拾萬元後,未按期繳納本(利)息,已喪失期限利益,並已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