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10號原告 劉詠騏 被告 楊濬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4,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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