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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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騰弘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騰弘請求得以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著有明文。惟查,被告已於104年1月16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執法字第1746號執行指揮書解送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徒刑,並經本院撤銷羈押,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19日宜檢貴法103執1746字第837號函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處分已不存在,本院自無從諭知具保停止羈押,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李岳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