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胡永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賴師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1年11月30│650,000元│0000000│││││竹北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