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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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債權人 陳耀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建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黃建明請求票號ZBA0000000、ZBA000
0000、ZBA0000000、ZBA0000000、ZBA0000000、ZBA0000000之支票請求之依據為何(依所附資料黃建明僅為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對票號ZBA0000000之支票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