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96號原告 呂王銀幸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施汎泉 律師 劉仁閔 律師被告筌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明其已為被告代墊貨款之數額與本件債權讓與之原因法律關係,並均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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