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7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704號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5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6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589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