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壹陸點玖柒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警方因查獲毒品案件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067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9791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均於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員警因查獲 黃玟勝 涉嫌持有毒品案件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是否為黃玟勝所持有無法確悉,而以106年度偵字第206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而扣案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17.0350公克,驗餘淨重16.9791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3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偵字第20670號卷第4頁),堪認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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